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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中部分自考事项贯彻意见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09-28 11:29:35
来源:贝助教育
浏览量:198

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 部分自学考试事项实施意见通知

顺德区各地级以上市自学考试委员会、教育局、主考学校:

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)已正式实施。为落实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

1、考生违纪作弊的,由市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核实意见,并向省教育考试机构提交考生违规材料和证据。考试结束后,省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,并通知市教育考试机构。

2、考生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作弊的,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。从满足毕业条件的时间起,延迟毕业时间一年,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。

3、考生伪造、变更身份证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,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,当事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。从符合毕业条件的时间起,考试成绩无效。

4、考生组织团伙作弊或将试题信息发送或传递到考场外的,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。从满足毕业条件的时间起,延迟毕业3年,考试成绩无效。

其他未涉及的自学考试违规处理内容,应当严格按照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请各单位与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一起执行本意见。

广东省自考委员会

2014年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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